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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工作 如何监管生产安全,食品安全

如何监管生产安全,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就是要让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和社会。这四个部门之间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以最大的合力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服务。措施如下: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延伸阅读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督,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和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学治理体系建设,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加强属地管理,努力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问题解决在基层,逐步建立起市、区级政府负总责、职能监管部门履职尽责、街道和相关部门联防联控、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对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总责。区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健全机构、配备人员、明确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考核、强化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街道、社区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的运行机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不断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队伍,明确其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工作职责,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街道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

各街道成立街道一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部署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大工作任务,统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督促各成员单位、街道、社区及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街道应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街道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经费保障、预案制订、应急处置、事故报告、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制订、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职责,并与驻区相关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督促责任落实。

各街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及时消除监管盲点,有效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内各部门间、各街道间以及部门与街道之间的协调议事、形势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

各街道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应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有具体目标、措施和实施步骤。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将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食品检验检测、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应急处置、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食品药品安全监察员(信息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应强化执法车辆、执法装备、检验检测设备配备,推动区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机构及社区食品监测站点建设,不断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各街道要加大经费投入和食品药品监管所办公场所以及附属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食品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区卫计委、区食药局、公安分局、区教委、区住建委、区质监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在获知以下食品安全信息后,应当相互通报:

1.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信息;

2.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的事故举报;

3.医疗机构接收的病人属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

4.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且与食品安全相关的;

5.食品安全相关的涉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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